华东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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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五、华东理工大学网络教育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来源:华理网院 时间:2008-12-09 09:48:55

 

五、华东理工大学网络教育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网教字 〔 2005 31 2005 12 月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管理条例文件精神,结合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实际情况,为规范华东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网络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本、专科(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 本试行规定适用于华东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专科(网络教育)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网络教育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新生报到须知”的各项要求,按时向学院或学院的校外教育中心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院或学院的校外教育中心书面请假,假期不超过一个月( 30天)。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大专起点的本科学历教育注册学生,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大学专科 (含高等职业教育 )毕业及以上学历,并持有相应的毕业证书。高中起点的本科学历教育注册学生,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毕业文凭。就读专科学历教育注册学生,必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的高中、中专、职校及技校毕业以上学历,并持有相应的毕业证书。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无论何时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条 新生在验证合格、交齐学费后方可注册,取得华东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

  第六条 新生被录取后如因身体或工作等正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计入有效学习期限。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提交重新入学的申请报告,经学院核准后办理入学手续,违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开学前均须凭学生证到校或校外教育中心按时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缴费、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八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及品行两方面,并体现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网络教育特色。课程考核可根据课程的性质与特点采取百分制或优、良、及格与不及格记分方式。

  第九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必须在有效学习期限内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修满学分。学分的计算方法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学期进行考核与记载。课程分几个学期开设的,每一个学期按照一门课程考核。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类实践教学环节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均按照一门课程考核。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与课程考试,课程总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与课程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原则上不超过总成绩的 30%。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载。审查学生的毕 业与学位资格时,课程成绩在本人有效学习期限内有效。

  第十二条 下列学生不能取得课程考试资格:

  (1)学生一学期中该课程面授、辅导缺课时数累计达到授课时数的二分之一者;

  (2)学生一学期中该课程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

  (3)本科专业的学生一学期中缺做该课程的实验、实践时数达到三分之一,或者实验、实践部分的考核不合格者。

  (4)对于未取得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三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一律按零分记载,并根据其作弊的情节,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四)选修、免修、重修、重考、缓考

  第十四条 学生可按照专业教学计划选修课程、安排学习进度,在有效学习期限内完 成全部学业。每学期选修的学分不得低于教学计划要求的该学期总学分的四分之三。

  第十五条 持有华东理工大学以及与我校签订相互承认学分协议的学校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相关课程成绩证明者,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由本人提交《免修申请表》,经学院教务部批准后可免修该课程 ,免修学分所涉及的学费金额另行规定。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四分之一。学位课程原则上不得免修。

  第十六条 通过自学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的学生,可提出免修大学英语课程,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由本人提交《免修申请表》,经学院教务部批准后可免修该课程。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学生,以 75分计入课程成绩,并取得学分;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的学生,以80分计入课程成绩,并取得学分。

  第十七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若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按学分原收费标准向学校交付重读学费。学生重新学习课程,需填写《重读课程申请表》。因申请学位需要,课程成绩及格的学生也可以向教育中心提出重读 申请,按重读课程申请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需本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生平台进行网上预约考试,不预约者不能参加当批次的考试,网院一年组织四次课程考试。已预约,但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必须事先持医院或所在单位证明提交缓考书面申请,经教务部批准后可免费参加重考。擅自缺考或未批准缓考者均按旷考处理。旷考的学生须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申请,经学院核准后可按校财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或按学分数交费重修该门课程。

 

(五) 考 勤

  第十九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面授或辅导、考试、实验(工科专业)、上机、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诸环节均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前书面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一律以旷课处理。

  第二十条 因病请假者,须出具医院书面证明;因公请假者,须出具所在单位书面证明。请假由教育中心批准,校本部的学生有以上情况者报学院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缺课时数达到面授、辅导课学时的二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课程考试,须申请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二条 如通过自学确已掌握课程的内容者,可提出免听该课程的书面申请,经主讲教师及班主任签字同意后报送学院或校外教育中心。经学院教务部主任或校外教育中心主任批准后学生方可免听该部分课程,但必须完成有关作业和实验等,并参加课程考试,考试合格,取得学分。

 

(六)停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由于身体、工作等因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予停学。由教务部或教育中心填写《停学审批表》并附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报送学院核准后办理停学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停学原则上以一年为限,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起计算。停学时间 计入有效学习期限。学生在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要求复学的学生,须在停学期满前一个月按规定向学院教务部或教育中心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附能够坚持学习的相关证明。经学院核准后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提交复学申请、不报到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逾期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缴纳学费又无特殊原因者;

  (2)停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由于身体、工作、居住地等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不能完成本办法规定的最低学分者;

  (4)学生在册时间超过有效学习期限者;

  (5)违法、违纪,情节严重者;

  (6)本人要求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由本人向教务部或校外教育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教务部或教育中心写出审核意见并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附上学生本人的书面申请书一起报送学院,批准后即通知学生办理退学手续。财务部门根据教务部的批示和学生学费发票退还学生未学课程的已交学费。参见《退学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办理正式退学手续的学生,其学习证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颁发。对于未经批准自行退学的学生,不发放任何学习证明。退学、取消学籍者不得复学。

 

(七) 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努力学习,但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自塑成才计划和因材施教,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与专长,申请转专业。要求转专业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由本人提交《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教务部上报学院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跨学科门类转专业,经核准后,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规定的学分数(在本网院已修相同课程的学分给予承认),成绩合格,才能毕业。

 

(八)毕业、结业、肄业、学位申请

  第三十一条 2004年2月29日 以后注册,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有效学习期限内修读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学分,并通过教育部规定的部分公共课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华东理工大学颁发本科(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具有正式学籍的专科学生,在有效学习期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华东理工大学颁发专科(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若学生在有效学习期限内未获得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总学分、但超过规定总学分的五分之四,或者修完全部课程、但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可颁发华东理工大学本、专科(网络教育)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若学生在有效学习期限内未获得教学计划所规定总学分的五分之四、但超过规定总学分的五分之二,可核发华东理工大学本、专科(网络教育)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若学生在有效学习期限内未获得教学计划所规定总学分的五分之二,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可出具华东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课程成绩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参见《华东理工大学本科(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九)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中提及的“有效学习期限”,从学生注册之日算起。教学计划规定基本学制为 4年的学生,其有效学习期限为4 ~ 8年;基本学制为2 ~ 2.5年的学生,有效学习期限为2 ~ 5年。

  第三十七条 网络教育学生的奖励与处分规定参照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批准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