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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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本科(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来源:华理网院 时间:2008-12-09 09:47:22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海市、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实际情况,为规范华东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本科(网络教育)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华东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自主招生的国家计划外本科(网络教育)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
(二) 受理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位申请者必须在有效学习期间内达到毕业的各项标准和要求,符合思想政治及业务学习方面的各项条件,并正式提出申请,华东理工大学方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四条 申请学位的思想政治条件为: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学习期间没有受到学校及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3)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4)在注册学习年间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不予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 申请学位的业务学习条件为:
  (1)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和总学分,具有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达到毕业标准。
  (2)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成绩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或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
  (3)通过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课程考试科目暂定四门(含国家大学英语考试),根据专业不同,另行制定。
  (4)必须在毕业当年之前(含当年)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书;英语专业须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
  (5)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通过答辩,成绩评定达到优良。
(三)学位课程考试工作程序
  第六条 在学校领导下,由教务处会同学院确定各专业的“学士学位课程”及其教学大纲和考纲。
  第七条 凡申请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学生(包括各校外教育中心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参加考试的申请。
  第八条 学院将申请考试者名单汇总后报送学校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课程考试的试题水平按照学校同专业计划内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教育大纲的要求进行命题,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教务处审核及实施。
(四) 学位申请、审批、授予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具备学位申请资格的学生在毕业当年规定时间内可向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填写《华东理工大学本科(网络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 学院对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及业务学习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学校教务处。
  第十一条 学校对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进行审查,并对申请者各方面表现进行审核,确定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 华东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家、上海市和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规定,对申请学位者进行审核,其中符合标准者由华东理工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名单报送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发。
  第十四条 如发现学位错授或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由教务处、学院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授予的学士学位。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所要求的关于学位申请以及学位授予的各项条件,注册网络教育学院(包括校外教育中心)的学生均须在规定的有效学习期限之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基本学制为4年的学生,其有效学习期限为4—8年;基本学制为2年的学生,其有效学习期限为2-5年。
  第十六条 凡申请参加学位课程考试以及申请学士学位证书者,须按有关规定向学校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批准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