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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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十一、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来源:华理网院 时间:2008-12-09 09:48:55


十一、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校通字 〔 2005 240 号文 2005 8 31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道德修养和适应社会需要的基本素质,本着教育的目的,必须坚持对学生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对违纪学生进行严肃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处分条款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对象为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包括二学位)、高职学生、高等继续教育全日制学生、网络教育全日制学生。 ( 网络教育非全日制学生参照执行 )

  第三条 学生违反纪律,分别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已列入当年就业生源计划的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减至毕业日终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又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五条 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1 、情节不属严重,经教育认识错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情节不属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情节严重,经教育能认识错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法,受司法部门处罚者,视违法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被判处以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被判处以司法、治安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4 、受治安警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 、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

  2 、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有偷窃行为而屡教不改者;

  3 、酗酒、赌博,情节严重者;

  4 、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者;

  5 、在校内宿舍擅自留宿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

  6 、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隐匿不交者;

  7 、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具体见《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8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外出超过一周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 、参与打架,情节较轻者;

  2 、虽未直接动手打人,但用其它手段如:语言挑衅造成打架后果者;

  3 、通过某种方式威胁他人健康、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

  4 、作伪证、作假证者;

  5 、放纵发泄、有起哄、乱扔、扔摔、焚烧等行为,严重影响校园秩序者;

  6 、校园内以搓麻将等形式进行赌博者;

  7 、有偷窃行为者;

  8 、参与观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或淫秽制品者;

  9 、违反考场纪律,舞弊情节较轻者;

  10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外出未满一周,且有悔改表现者。

  第九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不超过 20 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0 学时以上、 50 学时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超过 50 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在校园内未经允许不得从事摆地摊等活动,不得参加各类传销活动,一经查实将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以个人名义组织招聘在校学生从事商业活动;已经招聘的将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减免学费、申请国家奖学金过程中,有舞弊或违约行为,并且给国家、学校或用人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擅自在学生宿舍内留宿他人、私自在校内外租借住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不听从学校劝阻,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寝室有任何一种违纪情况的,取消违纪学生本人的各种评奖资格,取消该寝室该年度的文明寝室、样板寝室的评选资格;班级内有两人以上违纪的,取消该班级该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者:

  1 、未经允许,侵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信息资源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盗用、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泄露机密,用网络制造、散布谣言,侮辱、欺诈他人,侵犯他人通讯自由、通讯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系统的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增添、修改、干扰,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有故意情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未经允许,启用、关闭、变更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教学设备等设施及其各类连接线,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收听、观看、制作、传播淫秽、迷信、反动音像制品者:

  1 、在校园内,携带有不健康内容的软盘或光盘上机,在网上浏览不良信息,观看不健康内容的光盘、录像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 、制作、贩卖、传播黄色、反动的音像制品、印刷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者:

  1 、学生在宿舍中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除收缴违章电器外,未造成后果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2 、违章使用各类电器的,屡教不改或违章用电情节严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 、因排除火险隐患不力或过失而引起火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 、由于过失造成国家、集体、私人财物损失,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凡确应给予行政处分的,参照本条例中的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作从轻或从重处理:

  1、 可以从轻一级处分的:

  ( 1 )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 2 )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 3 )其他可以从轻处分者。

  2 、应该加重一级处分的:

  ( 1 )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 2 )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干扰学校有关部门正常工作者;

  ( 3 )对有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 4 )曾受学校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按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 5 )同时有两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按两种违反校纪校规中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 6 )在校期间曾受两次以上处分,第三次违反校纪校规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7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者;

  ( 8 )违反校纪校规群体的为首者;

  ( 9 )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者;

  ( 10 )其他应加重一级处分者。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必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的按校内治安管理规定作校外人员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都必须存入学校文书档案。记过以上处分(包括记过处分)材料必须放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评定各种荣誉称号以及各种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所有处分原则上不得撤消。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分层管理和报批手续:

  1、按本条例给予违反校纪校规学生处分时,一般由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后告知学生或其代理人,并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报学生处复核;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处直接复合后签发处分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复合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呈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2、学校派出所、后勤集团、图书馆等部门有权在递交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材料的同时,建议有关学院对学生予以处分。各学院对上述部门的建议,应及时、认真地予以处理和答复。各学院与上述职能部门意见不统一时,由学生处裁定。

  3、各学院及职能部门对学生处所作的裁定有异议时,报主管校领导或按程序报校长办公会议最后决定。

  4、各学院或职能部门在经讨论后递交给予学生处分的处理意见时,必须附有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有关材料、证据、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

  5、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学院讨论同意,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可根据其表现做出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

  6、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7、在本条第1款、第2款中,若学生或其代理人在接到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不到相关部门进行陈述或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学校有权直接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书要送交学生本人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要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事项按《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05年9月1日起 施行。原《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行政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涉及本、专科生考试违纪部分,参照《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由教务处为主负责解释。